但这是一种只要哲学家还对哲学抱有希望就不会容忍的世界。哲学家认为,在业已表现出来的各种理想中,必定有某些理想拥有更多的真理和更高的权威;而其他的理想应当让位于这些理想,以便整个系统主次分明,各归其位。在这里,“应当”这个词已经突出了义务的概念,而接下来必须弄清楚的便是该词的意义。
由于迄今为止的讨论结果已经告诉我们,除了意识感觉到某事是善的或认为它是正当的之外,没有什么事情可以自在为善或成为正当,所以,我们从一开始就领悟到,哲学家假定存在于某些意见之中的真实的优越性和权威性以及他所假定的必定属于其他意见之真实从属性的特点,都不能用任何抽象道德的“事物本性”来加以解释,因为对于具体的具有自己理想的思想者来说,这些本性是预先存在的。像好与坏这些肯定的属性和较好与较坏这些比较性属性,若要成为真实的属性,就必须被人们意识到。如果一种理想的判断在客观上比另一种判断更好,那么,这种更好就必须通过具体落实于某人的实际感知而变成肉身。它不能在空气中流动,因为它不是一种如北极光或黄道光一般的气象学现象。它的存在就是被感知,如同它在诸理想本身之间所实现的那种理想自身的存在一样。因此,力图了解何种理想应当有至上地位、何种理想又应当属于从属性的,哲学家必须从某种事实上现存着的意识构成中去追溯应当本身。而作为一名纯粹的道德哲学家,他无法深入到这种作为世界材料之一种的现存意识构成的背后。这种意识必须通过人感觉到一种理想是正当的而使该理想成为正当的,通过感觉另一种理想是不当的而使之成为不当的。但现在,宇宙之中又有何种特殊意识能够享有这种责成其他意识服从它所指定的规则之特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