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5-1 赞成与发对堕胎的主要观点[3]
续表
人既具有自然生命,也具有价值生命,是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因此,当社会人口过度膨胀,严重影响社会生活时,堕胎作为生育补救措施有其合理性。当然,确定胎儿从什么时候开始具有自我意识、意志和理智,的确存在“时间性难题”。从经验来看,必须具有认知、痛苦与记忆的能力,才算是完整的人。胎儿的生命权和妇女的选择权,也是个难以两全的问题。许多国家的立法者也难以抉择,将此视为重大的社会议题,交由全民公投来决定。尽管堕胎的道德可以调控,但是,“只要我喜欢,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口号也已经不合时宜。胎儿是人,不应随便堕胎;但是当他的权利与母亲相抵触或危害其安全时,或许应该以后者为优先考量。所以,除了社会人口控制的需要,从个体生命来说,正确的性教育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二)遗传病与优生伦理
遗传病是由于人的生殖细胞或受精卵里遗传物质发生改变而引起的人类遗传性疾病。优生是指生育身心健康的婴儿,以促进人类体力和智力上优秀的个体繁衍。优生措施可以使人们获得和选择安全、有效、合理的生育调节方法,能够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使妇女能够安全怀孕和分娩,并生下一个健康婴儿。优生措施大致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与遗传筛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