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假如他们能辨认他们自己并相互辨认,他们有可能通过结为一个团体,一起与其他人订约而努力争取更大的份额。
[18] 罗尔斯:《正义论》,103页。
[19] “一个道德上中立,对所有价值冷淡,只坚持法律和秩序的国家,不可能充分得到维持自身所必要的忠诚。一个士兵可以为女王和祖国牺牲其生命,但很难为最弱意义国家如此牺牲。一个相信自然法和永恒善恶的警察,可能与一伙武装暴徒作殊死搏斗,但如果他仅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由小心谨慎的人们缔约建立的相互保护协会的雇员,他就不会这样做,要鼓舞那些若无他们的自由合作国家就不能生存的人们,有些理想是必不可少的。”见J.R.卢卡斯的《政治学原理》,292页,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6。卢卡斯为何认定最弱意义国家的雇员不会为它保障的权利献身呢?
[20] 参见赫伯特·马尔库塞的《制止的宽容》,见R.P.沃尔夫等编的《对纯粹宽容的批评》,波士顿,贝肯公司,1969。
[21] “对这个问题实际上没有满意的理论解决办法。如果一个联邦政府拥有一种宪法权威,能强行干预一个州政府以保证它实行其作为联邦成员的义务,就没有充分的宪法手段来防止联邦通过有力和坚决的集中管理而变为一个集中制国家。而如果联邦没有这种权威,就没有充分的保证,使联邦政府能在有力和坚决的州政府将其对宪法自由的充分利用变为各行其是时,维持这一联邦的存在。”见A.W.麦克马洪编的《联邦制:成熟与危机》,139页,纽约,双日公司,1955。当然亦见《联邦主义者文选》。马丁·戴尔蒙德在其《论联邦制》中,令人感兴趣地讨论了“联邦主义者的联邦观”,联邦制研究会,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