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法制监督不力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监督的法律规定虽有一些实体性规范,但缺乏程序性规范。而且对监督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没有解决“怎么办”的问题。此外,在教育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定监督手段以及范围都不够广泛而有力。
4.司法介入教育受到过多的限制
一方面是教育领域的“避讼”现象十分普遍,在遭到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发生冲突时,往往不知、不愿、不敢运用司法手段;另一方面是我国民事司法制度、行政司法制度尚欠发达,很多案件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二)加强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制
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加强立法,从而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以说,教育法制所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究其根源,还是教育立法不完善造成的。只有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教育法律体系,确立不同主体的权利(权力)与义务,明晰法律责任,确立规范、正当的程序,才能切实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保证教育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