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在神学伦理学中,这个创造者是上帝。按照其中的一种解释,善之所以为善,就是因为上帝希望于它。这样,善的形式上的特点(作为上帝的命令),该是表达了善的真正的本质。按照另一种也许深刻一点的解释,上帝所以希望善,那是因为它就是善。在这种情况下,善的本质必须由某些先于和独立于那些形式规定的实质性品格给出。在传统哲学的伦理学中,流行的意见有许多种,比如,主张善的创造者是人类社会(功利主义)或者积极的自我(幸福论),甚至主张善没有创作者(绝对命令论)。康德关于“绝对应当”(“absolute ought”)亦即关于没有命令者的命令的学说,就是从这最后一种意见出发的。他的伦理学思想的一个最大的错误,就在于他相信,只要阐明了道德善的纯形式特性,也就穷尽了这个概念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说,除了是被要求的、“应该的”之外,善就没有任何别的内容了。
(丁)善的实质的特点
我们的观点与康德的意见相反。揭示善的形式上的特点,只是决定善的内容亦即阐述它的实质特点的一项准备工作。如果我们知道了善是所要求的,我们一定还会问:那么它实际上要求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转而研究提出要求的人,并去调查他的意愿(Will)和欲望,因为他的欲求的内容正是他期望发生的事情。当我把某个行动作为行“善”推荐给别人时,我就表达了我意欲该行动发生这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