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关理由的纯粹目的论的概念遭到拒斥,那么有价值就是“要加以促进”这种想法还有什么其他来源?就公正这个价值来说,一种可能性是它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观念(而非一个以理性概念为基础的概念,或者是一种独立于正确与错误这些观念的价值概念)。据此,它是“我们彼此亏欠的东西”的一部分,是我们必须加以促进的事件的某种状态,它似乎可以被称作“善”。要加以促进的善的“公正性”反映了一种道德要求:我们对每个人都欠下一份同等的关心。因此,这样理解的“善”包括一切个人(或一切有感觉能力的生灵)的善——他们不应受苦或者未成年就夭折、他们在其他方面都应活得很好。(它也必然包括某些非个人的善,比如正义、平等,或者按照德行分配幸福,但这些事情也可以被理解为独立于道德要求。)
这种“道德目的论”与上面讨论过的非道德目的论相对立,按照道德目的论,公正以善的观念为基础,而非以关于正确与错误的道德为基础。可以认为增进一个人的幸福就像对促进整个事件的善的状态一样,是公正的,也像促进其他处于相同处境的人的生活一样,是公正的。(这是关于什么是善的实质性命题。)因此,就我们所涉及的一般的善而言(诚如西季威克所言,一种“源于宇宙观”的善),是我们对于促进个人幸福有了与促进他人幸福一样强的理由(这些理由是由包含于其中的善提供的,而非由我们这里所说的道德上对个人“所亏欠”的东西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