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敢确定地说,无论是谁,要想驳倒这些推理,只有凭借着改变我的定义、凭借着予以原因、结果、自由与观念等名词以不同的意义。依据我的定义来说,因果关系的一个必要部分是由必然性所构成的,故而,自由既消除了必然,亦消除了原因,还消除了机会。机会至少是与经验显然相反的,通常被认为包含着一个矛盾,因此有关自由或自由意志也一直有相同反驳的论证。倘若有人将定义改变,那么,除非我清楚他给这些名词所下的定义,要不然我就不能与他进行争辩。
第二节 关于自由与必然的论述(续)
虽然这个学说无论在何种意义下都是荒诞与无法理解的,但是我相信,我们能够对自由学说的流行提出以下三个理由。
其一,当我们已经结束所有行动之后,虽然我们承认自己受到了某些特殊观点与动机的影响,但是我们很难说服自己是被必然所支配的,并且必然使我们根本不能作出其他的行为;必然观念好像包含了我们所感知不到的某种力量、暴力与强制。几乎没有人可以将自发的自由(如经院中所定义的)与中立的自由区分开。也几乎没有人可以将与暴力相反的自由与意味着否定必然和原因的那种自由区分开。这个名词最常见的含义就是第一种意义,既然我们所注重保存的仅仅是那种自由,因此我们思想的大部分就转向了它,而似乎广泛地将它与另一种自由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