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亩
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即按人丁征收的人头税)并入田赋征收的赋税制度。亦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通称“地丁”。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摊丁入地”首先在广东实行。随后各省纷纷提请,要求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康熙末年,四川实行摊丁入地。雍正二年(1724年)直隶开始通省均摊。同年,福建实行各州县摊征。四年(1726年),云南实行民田与屯田分别摊征,山东实行民、灶田分别摊征,同时还有浙江、陕西摊丁入地。五年(1727年),河南、甘肃、江西实行摊丁入地。六年(1728年),江苏、安徽、广西实行各州县分别均摊。七年(1729年),湖南、湖北实行“摊丁入地”。九年(1731年),山西试行丁归地粮。乾隆十二年(1747年),台湾实行摊丁入亩。四十二年(1777年),贵州亦完成摊丁入亩。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盛京(今沈阳)把无业穷丁丁银摊入地亩,有产之家,仍不在其内。光绪八年(1882年),吉林实行摊丁入地。至此,全国绝大多数省、府都实行了摊丁入地的赋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