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慈善组织的法律形式有四类:1.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通常为担保有限公司,即没有股份,投资人不以获得投资回报为目的。2.社团,根据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组织都须于其成立一个月内注册为社团,但已根据其他条例注册的组织除外;假如,社团是纯粹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的单一目的而成立,或是纯粹成立以作为乡事委员会或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则可申请豁免社团注册,但同样需要提交资料获得此项资质。3.信托,依据《受托人条例》运行。4.根据特定香港条例成立的法定团体。从中国香港慈善组织的法律形式看,其制度与英国一脉相承,除了没有英国最新慈善委员会新创设的慈善性法人组织CIO外,其他法律形式与英国慈善组织相同。在这几类组织中,以担保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的慈善组织最多,公司注册部门公司的监管也最为规范,相关的信息也向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以付一定的费用查询公司的信息。而对于家族慈善而言,慈善信托则是最受欢迎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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