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价值经验同样会促使思想去表达价值的规范理想,即应该是什么的定义。于是喜爱和偏好的具体经验出现了。这种价值经验或者符合规范性理想或者与之相矛盾。如果相符合,那么价值全体(和谐的具体经验和规范)便确认了所述经验的真正价值。如果在经验和规范之间存在矛盾,那么某个地方便有错误,正如在感性观察与理论之间出现矛盾时一样。或者具体评价是错的,或者规范是错的;理性便要求或者修正具体评价,或者修正规范。只有这么一个警告:具体事实和概括性理论都必须考虑。
在传统语言中,在价值经验中发现真理时,经验与理性都必须得到尊重。在现在理论的语言中,必须在融洽的关系中去看待敞亮的在场和照亮的缺席。二者都必须考虑,且都可以改变。改变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任何给定事实或理性法则都可以替换。它只意味着可在新的语境中看待事实,可根据思想去考虑新事实,或由意志去创造新事实,理性的运用亦可通过更具批判性和包容性的假说而得到改善。价值的标准和事实的标准一样,是经验融贯性(empirical coherence),它禁止任何静止不变的科学或哲学,因为它要求探究生长的可能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