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说伦理学和心理学具有一个共同的理想——形成使他人接受我们行为的方式的完整知识,这是我所想到的一切——假设我们已经拥有这种知识,它是人们的共同财产,那么,每一个道德原则都会与某一个心理学规律相应。
与“当人们处在S境况下,面对X时,D1行为是正当的,而D2行为是错误的”这一道德原则相对应的,是以下心理学事实规律:“对任何一个处在S境况下的X来说,D1行为可以被预期将会导致普遍幸福,而D2行为则会导致普遍不幸。”
然而,只要心理学本身还不完善,我们的道德就不得不独立于心理学之外而寻求发展。伦理学与心理学之间的联盟使它们仍共享一种理想,就好像是两个在阿尔卑斯山中挖掘隧道的人那样,道德沿一个方向为此理想而奋斗,而心理学则沿另一个方向为此理想而奋斗。
(庚)道德家的任务
我不想不加评论地写下“道德家”这个词。传统的道德家概念指的是那些“既定的进行道德说教的人”[13]——即沉溺于道德的人——使我们联想到那些躺在椅子上的空头评论家的形象,他们不屑于为物质利益而奋斗,而满足于用夸张的和不利的道德判断来评判那些较不幸运者的行为。其实,我用“道德家”这个词时,所想到的完全不同于这副传统说教者的面孔,我只是苦于没有更好的词儿才沿用此词的。不过,选用这个词也有一个优点,因为我所描绘的道德家正是那些椅子上的道德说教者们所力求成为的人(但他们就好像是青蛙想变成公牛那样毫无希望)。也许,我在这篇结束节中使用“道德家”一词是可以得到谅解的,因为我没有采用另一些更有倾向性的短语,如“理想的道德家”或“伦理改造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