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奖学金与贷学金并存阶段(1987—1989年)
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提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改革报告,并根据国务院精神正式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决定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要求学校建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其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拨给高等院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计算的总额 80%~85%转入奖贷基金账户。奖学金分为三类:一是优秀奖学金,二是专业奖学金,三是定向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专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等专业的学生;定向奖学金用于奖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经济困难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学生贷款则主要是为了帮助部分确有经济困难、不能部分或全部解决在校学习期间费用的学生。
4.“奖、贷、助、补、减”多元混合资助体系初步形成期(1989-2002年)
1989年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教财字〔89〕032号”文件,宣布对“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除师范生等)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至此,我国“免费上大学”的政策被放弃。1993年7月26日,国家教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认为“当前许多高等学校都程度不同地有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简称‘特困生’),他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随着粮油等价格的放开和物价上涨,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更加困难”。为了解决“特困生”问题,要求各地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关心。立足于这一点,国家教委在“教财〔1993〕51号”文件中要求各高校为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特困生”设立“特困补助”,定期和不定期发放“特困补助”,直接资助以解决贫困生的生活开支问题。1994 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俭学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各普通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向国家教委主管的36所高校拨专款作为勤工助学基金的启动经费,中央各部委与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拨专款给下属高校作为这一资助行为的启动经费。到1995 年,各地都增加了这一投入,各高校也为贫困生提供了相应岗位。1995年4月10日,国家教委又发布文件,即《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在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对困难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该文件还提出“减免学杂费是资助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