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各级政府教育投入努力程度的评价机制
4%目标的落实是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制定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标准。整体而言,为了实现4%的目标,各级政府应依法、严格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和“两个比例”,但是,“三个增长”“两个比例”并没有对每一级政府的努力程度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因此,应考虑各省的财政体制安排,在充分考虑每一级财政财力的基础上,制定各级政府财政性教育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最低标准。
(六)建立违法必究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级政府依法严格落实教育财政责任
第一,严格执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依照《教育法》规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对不按生均拨款规定标准编列预算、未达到法律规定增长要求的,在预算审查时不应通过;预算执行结果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要限期补足,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二,将政府教育拨款增长情况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维度。为改变长期以来政府负责人对《教育法》中“三个增长”重视程度不够的态度,需要加强对政府负责人的问责,将不依法保障教育经费增长的行为定义为违法行为,对于连续不能依法实现“三个增长”的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