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就考虑一下这一筹划的所有贡献者共同具有的某些信念,如前所述,在构成真正道德的那些训诫之内容与特性问题上,他们之间有着惊人的一致。婚姻与家庭对于狄德罗的理性主义的“哲人”和克尔恺郭尔的“法官威廉”来说同样都是不可置疑的;而诚信与正义对于休谟和康德来说也同样都是不可违背的。那么,他们是从哪里承继了这些共同的信念的呢?显然,因为他们过去都曾是基督徒,与此相比,他们之间的背景差异——康德和克尔恺郭尔属于路德教、休谟属于长老会、狄德罗则属于深受詹森教派影响的天主教——相对说来就无足轻重了。
在他们对道德的特性问题广泛认同的同时,他们对道德的合理化论证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也见解一致。他们都认为,这种论证的关键前提将描述人性的某一特征或某些特征;而道德的规则也就会被解释和证明为,那些能够期望被一种具有这样一类人性的存在者所接受的规则。对于狄德罗和休谟来说,相应的人性特征是激情,对于康德来说,相应的人性特征是某类理性规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康德当然否认道德“以人性为基础”,但是他所谓的“人性”仅是人的心理或非理性的方面)。而克尔恺郭尔则全然放弃了证明道德合理性的企图;不过,他的解释与康德、休谟、狄德罗的解释恰恰有着同样的结构,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在他们诉诸激情或理性的地方,他却求助于他所谓的“根本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