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问题晦暗的第二个事实是,存在着许多种情形,既有真实的也有可以想象的,在这些情形下一个人不应该履行许诺,履行许诺的义务被某些进一步的考虑所消除;由于这一理由,我们在推论中需要那些笨拙的“其他情况相同”子句。但是义务可以被消除的事实并不表明本来不存在任何义务。情况恰恰相反,这些原先的义务正是使我们的论证有效所需要的全部。
而第三个因素是这样的:许多哲学家仍然没有认识到“我在此许诺”是一种表述行为的表达式这一说法的完整含义。当说出这句话时,一个人是在做出许诺而不是在描述做出许诺的行为。一旦做出许诺被看作一种不同于描述的言语行为,那么就更容易看到,这种行为的特征之一就是承担一种义务,但是如果一个人认为说出“我许诺”或“我在此许诺”是一种特殊的描述——例如,是关于一个人精神状态的描述——那么在做出这个许诺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就会显得非常神秘。
第三种反驳
这种推论所运用的只是那些评价性词项的事实的或引号的含义。例如,一个观察盎格鲁—撒克逊人行为和态度的人类学家完全可能做出这些推论,但它并不包括任何评价性的东西。因此步骤(2)等值于“他做他们称为做出许诺的事情”,步骤(5)等值于“根据他们,他应该付给史密斯五美元”。但由于(2)到(5)的所有步骤都是在间接引语中的,所以是伪装的事实陈述,故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没有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