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特别措施。
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草案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特别措施。(第六十条) 草案同时规定了实行特别措施的决定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和实施的要求。(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 这些规定,完善了国防动员的措施和手段,对保障战时动员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还规定了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保证法律的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国防动员法(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军工企业的意见,并赴一些军区和地方调研,听取军队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12月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第四条对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应当明确国防动员的建设目标,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增加一款: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二、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职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应当依照国防法的规定,明确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对条文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