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同时要求各地“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对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的学前教育规划和行政管理职能做出强调。2014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提出“以区县为单位制订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园的布局”,“省级和地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探索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园所布局、师资建设、经费投入、质量保障、规范管理等。”可以说,对地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能的规定是国家对政府承担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在地方一级的进一步延伸和明确,它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在中央的指导、监督之下实施具体的管理,从而确保国家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得以贯彻落实,而且有助于在统一的领导下发挥地方管理的灵活性和积极性,充分展现地方特色与优势。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中强调:“建立健全‘国务院领导,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级、地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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