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可以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从本校的办学能力和编制等实际出发,规定本校教职工聘任、解聘、奖励和处分办法。根据我国的《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教职工在被聘任后,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奖励和处分。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实行聘任制和奖惩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改善。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校作为一个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因此可以依法对学校的场地、校舍、仪器设备、办学经费及其他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