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全部”这个词和其他逻辑词已被用于命令之中,正如它们已被用于陈述之中一样。由此可推:在各种命令之间,也必定存在各种蕴涵关系;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给予那些被用于命令之中的词以任何意义。假如我们不得不弄清某一个人是否知道在“将全部箱子都搬到车站去”这一命令中的“全部”一词的意义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弄清他是否意识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个人认同了这一命令,而且也认同了“这是全部箱子中的一只箱子”这一陈述,但他却拒不认同“把这只箱子搬到车站去”这一命令,只有在他误解了上述三个语句中的一个语句之情况下[4],他才可能这么做。倘若这种检验标准不适用,则“全部”这个词(在祈使句和陈述句中)就毫无意义。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我们的语言中,以祈使语气表达的全称语句的存在,本身就是我们的语言包容着蕴涵关系的一个充足证据,而在这些蕴涵关系中,至少有一个语词是命令式的。是否可以用“蕴涵”这个词来表示这些关系?这只是一个术语上方便与否的问题。我主张可以这样用。[17]
在前面所引用过的那篇文章中,我曾列举了不少其结论为命令式的蕴涵关系的例子。因为在祈使句的指陈中出现了日常的逻辑词,所以,从原则上说似乎可以仅仅用指陈来重新建构通常的语句样式(sentential calculus),然后只要通过附加合适的首肯词,便可以将此语句样式同时运用于陈述句和祈使句之中。[18]这种重建的语句样式在多大程度上与我们的日常语言相一致?尚有待于研究。就陈述句逻辑而言,这是一个为大家所熟悉的问题,其解决尚有赖潜心研究,研究这种语句样式中的逻辑符号是否也像决定我们在正常谈话中所使用的逻辑词的意义一样受制于同样规则。人们可以发现,在不同语境中,日常谈话对使用“如果”“或者”这类词有很多不同规则,特别是,它们在陈述句语境中的用法可能不同于它们在祈使句语境中的用法。所有这些都是有待探究的问题,但这至少不会影响以下原则:即假若我们发现了这些规则,或制订出了这些规则,就可以像研究陈述句的逻辑一样有把握地研究祈使句的逻辑。在此也和其他地方一样,不可能存在“对立逻辑”(rival logics)的问题,只可能存在决定我们的逻辑符号的使用(即蕴涵关系)的选择性规则问题;那种以为只要我们继续在相同意义上使用我们的语词,它们的蕴涵关系就将保持不变的说法,只是一种同义反复而已。[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