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我们必须自问的问题是:我们所指的道德感的命令是什么?如果这些命令将提供一个正当行为的定义,我们就不能说它们在于判断如此这般的行为是正当的,因这将使我们的定义陷入循环。我们将不得不说,道德感在于对某一行为持有的赞成的情感。当行为者对他决定去完成的行为当即感到这种赞成的情感时,这一行为就被称作正当的。的确在一种意义上,一个人应当完成他所赞成的任何行为,避免他不赞成的任何行为;而且似乎也不能否定的是,存在着可以被称为赞成或不赞成的两种情感。因此,不管这一理论是否充分,人们都必须承认它包含了部分真理。
然而,十分明显的是,正当的行为也有其他的含义,尽管有一种赞成的情感,也有一种赞成的判断。它或者可能或者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我们的确认为,一个履行自己良心赞成的行为的人可能是错误的,在某种意义上,他的良心不应当赞成他的行为。但是,如果除了一种情感之外,并不包括其他的东西,这种说法就是不可能的。说它是错误的意味着一个判断;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存在着赞成的判断一类的东西。如果情况并非如此的话,我们就不能就什么是正当的与人评理。对一个人来说,做他所赞成的事情也势必是正当的,而且无法有反对他的赞成的论证。事实上,我们认为当一个人赞成某种行为,而另一个人不赞成这种行为时,他们当中有一个人是错误的,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情感问题。如果一个人喜欢牡蛎,而另一个人不喜欢,我们不能说他们当中谁是错误的。因此,存在着一个赞成的判断[2],而且这必须由在一种新的意义上,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判断来构成。赞成的判断并不仅仅是我们感到赞成情感的判断,因为如果这样,另一个不赞成的人将没有必要认为坚持我们的赞成判断是错误的。因此,为了说明赞成判断的含义,有必要承认一种正当的意义,而不是赞成的意义。在这种意义上,当我们赞成一种自我判断为正当的行为时,我们可能在作出如此判断的过程中是错误的。这种新的意义是客观的;它并不依赖于行为者的意见和情感。因此,服从自己良心的命令并不总是履行客观意义上的正当的行为。当一个人做自己良心赞成的事情时,他正在做自己相信是客观正当的事情,但未必是客观正当的事情。因此,我们需要某种除了道德感之外的其他原则,以便判断什么是客观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