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 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 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 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 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 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 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 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