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的认识如果还需“论证”的话,那它根本就不会是自明的,更不用说是作为试图怀疑某物的前提的最原初的认识了。不过,要想坚持认为这是第一认识和颠扑不破的认识,却需加以论证。因为这点曾遭到大多数哲学家的反对,比如就曾遭到所有那些想让对现存知识的认识,以及对现存真实存在、有效存在和价值存在的认识领先于这种自明性认识的哲学家的反对。因此,要想巩固这种认识对于其他一切认识的优先地位,就必须建立起特殊而又公认的方法。只有借助于这些方法,才能彻底粉碎一切用其他认识取代自明性认识的企图。[1]
但在这些方法建立起来,并得到实际运用之前,我们必须阐明第二种认识。这种认识建立在第一认识和一种超越一切特殊的存在类型、存在形式等的存在分类基础之上。因而,可以把这种存在分类同其他所有有关存在的划分区别开来。我所说的区别针对的是某非存在者与另一个并非非存在者(即存在者)之间的差别。通过这种差别可以见出非存在者与其他存在者之间是否有着单向的或双向的依附关系,或者同其他存在者之间是否全无瓜葛,亦即绝对没有依附关系。所以,如果某存在者孑身一人,仅拥有自在存在,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世袭之权,那么,我们就想称之为绝对存在者,不管它此外还受哪些存在差别的支配。根据与其他存在差别的关系,我们可以对绝对存在者作出各种不同的理解和把握。但是,这些差别绝不存在于绝对存在者自己身上。比如说,相对于(一切意见行为)的所有(永远都是相对的)对象存在领域而言,可以称绝对存在者为“自为存在”;相对于一切需要根据判断才能认可其存在的存在,确切地说,需要根据有关其“存在”的命题的真值存在才能认可存在的存在来说,则称之为“依据自身的存在”(ens a se);相对于一切(不管是根据逻辑,还是因果性)而“通过”另一存在者来讲,可以称之为“自在存在”(ens per se)。相对于一切绝对存在而言,绝对存在者只能称之为仅仅是意念中的,即智性的或虚构的实存的绝对存在,不只是一种意见相对的绝对存在,所有的一切都只是有关绝对存在的相对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意义丰富,且合情合理,但不允许把它们带入存在自身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