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最彻底的意义上说,伦理学就在于对我们为存在而做出的努力进行渐进的占有。
因此,伦理学问题的这个根本维度,就被那把义务看做实践理性的本原的考虑所掩盖了;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隐藏了人类行动的辩证法,或用更有力的话说,人类生存活动的辩证法。后者的还原,是通过一个并非原初性的,而是衍生性的问题,即实践理性的先天本原问题来进行的。我之所以说它是衍生性的问题,是因为它似乎是直接承袭自纯粹理性批判的;在那里,在导向那使得认识活动成为可能的范畴结构的一种回溯性分析的框架中,它具有圆满的意义。但是,经验与先天之间同样的二分法,是否能扩展到人类行动的内在结构,扩展到我所说的生存活动的辩证法呢?对此我表示怀疑。从在第一批判中已获得其圆满意义的区分向实践理性的这个过渡,造成了康德在以下两者之间所确立起的对立:被视作意志先天性的义务,与代表着行动的经验要素的欲望。把欲望排除在伦理学领域之外,这具有毁灭性的后果:争取幸福的目标,作为意愿的物质性原则,而被排除在道德学家的考虑之外;因而,义务的形式原理就与行动的历程相隔离了;伦理的严格作风替代了斯宾诺莎关于幸福和自由的问题。尼采和弗洛伊德的解释学便是要质疑形式主义作为伦理学根据的这种特权地位。形式主义现在似乎显得是第二层次的合理性化,产生于一种在理论理性领域中有效的区分之被转移到实践理性领域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