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人在危险的时刻选出部落的领袖,要是局势非常严重而急迫,几个部落可以共同推举一位将领,最勇敢的战士会受到提名,以身先士卒而不仅是发号施令的方式来指挥同胞投入战场。他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但还是难免遭人疑忌。这个权力会随着战争的结束而终止,日耳曼部落在平时并不承认任何最高领袖,不过,在一般的会议上会指派“诸侯”[475],负责在各自的区域之内执行法律,也可以说是调解纠纷。在选择这些行政官员时,家世和功勋同样的重要,联合政府会派给他们卫士及一个百人议会。早期的诸侯享有卓越的地位和荣誉,罗马人会用合法的头衔来向他们表示敬意。
从行政权力的运用,就可看出日耳曼习俗衍生的制度所具有的特点。诸侯在所负责的行政区域之内,操持着土地财产的绝对权力,同时根据一种划分方式,每年重新加以分配。但是他却没有处死、监禁甚至殴打公民的权力。一个民族如此保护人身的权利,而不重视他们的财产所有权,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他的人民完全无视于勤奋的工作和技艺的学习,但是会受到高度的荣誉感和责任心的启发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