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产是一种设置,据此使得服从法律并不比其他情况更令人生厌。在原始共产主义瓦解的初期,一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有权居住和开发自己一直生息的土地;而且允许他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似乎也是自然的和合乎情理的。在游牧社会,他的财产主要是牛羊。
在拥有法律和财产的地方,“贼”成了一个可以定义的概念,而且能被列入十诫中作为可恶的罪行之一。
当人们认为法律廉明时,它们就是“公正的”,但“公正”却是一个十分难以明确的概念。柏拉图的《理想国》宣称要试图给它下定义,但还不能说这种尝试是很成功的。在民主思想的影响下,现代人倾向把公正和平等等同起来,但甚至直至今日这种观点仍受到各种限制。如果有人提出,女王应同一个瓦工收入相同,那么大多数人,包括瓦工在内都会认为这个提议是令人吃惊的。直到近些时代,这种赞成不平等的情感仍然大有市场。我认为,事实上“公正”必须被定义为“大多数人认为是公正的制度”,或者为避免循环,更准确地定义为“把普遍承认的抱怨理由降至最低限度的制度”。为使这个定义具体化,我们还必须说明它将被应用到的社会所具有的各种社会传统和社会情感。“公正的”制度是带来最低不满程度的制度,这对于任何社会来说都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