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群众团体的一个分类。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高,社会影响广泛。此外还有16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3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有特色,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以上19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之间确定。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与社会服务组织相关的社会团体,既有全国性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也有地方性的社团组织,如地方成立的社会工作协会、社会福利协会、志愿者协会等。这些社会团体大多并不直接向群众开展社会服务,而是通过对其社会服务组织会员或个人会员提供服务,进行行业监督自律,促进社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