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层可注意的,便是隋朝的刑法。是兼采魏晋和拓跋魏两种法系(这个大概是周、齐如此,而隋朝因之)。其斟酌轻重之间,固然较旧时的法律为进步。然而精神上,也有不如旧时的法律之处。即如晋律,部民杀长官和父母杀子的,都同“凡”论。这是两汉以后,把经学应用于法律,文明之处。父杀其子当诛,见《白虎通》。隋律却就不然。这是拓跋魏的社会,进化较浅,“官权”“父权”太重之故。中国反改其旧律而从之,真是下乔入幽了。余杭章氏《文集》里,有一篇文字,专论这件事,可以参看。
总而言之:秦汉以后的法律:经晋朝的一大改革,而大体趋于完善;经隋朝的一番损益,而轻重更觉适宜。所以从西洋法律输入以前,沿用千年,大体不曾改变。
第五节 赋税制度和民生
从秦汉统一以后,直到前清海禁大开以前,二千多年,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没有甚么根本上的变更。从战国到秦汉,是有一个大变的。这个时代,中国人的生计是以农业为本位。要看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就须注意于农民。但是中国史家记载平民的生活状况,是很少的。却是当时的田赋制度,便是当时“农民生活状况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