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41 号)规定:……未成年人阿拉腾乌拉携带其父额尔登巴图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那木斯来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炸毁那木斯来家房屋顶棚及部分家具。那木斯来以额尔登巴图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 年5月4 日)规定:
关于对患精神病的人,其监护人应从何时起承担监护责任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此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我国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也不宜作统一规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