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上只有子不告父的约束,当然也可引申为子女不告父母,即便出嫁女,或如唐氏这样为人妾室者,也不允许状告父母,可关于孝道尤其具体至侍疾等细节,在室女与出嫁女就大有区别了。
何为妇人三从之义?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女子既嫁,便当脱离父族,而入夫族,举个简单的例子,若是在室女,父母丧亡,需服斩衰三年,可是已经出嫁的女儿,父母若亡,便不用再服斩衰重丧,只服齐衰不杖期,丧服减轻不说,丧期也只有一年,然而要是翁姑过世,身为儿媳,却是要服斩衰三年的,对于大周俗例,出嫁女父母病重,故然理应归宁探望,却一般不允长居侍疾,当然,要是娘家门第远远高于夫家又是两说。
丧服制在当下是判定亲疏远近的法定标准,也为亲亲尊尊的基础。
又再举具体例子,便如陈氏,既然嫁入太原柳,要是她的父母病重,不得夫家允许,她都是不能长住娘家侍疾的,更不要说妾室。
大周不允良贱通婚,侍婢即便与男主人发生了肌肤之亲的关系,侍婢不得放良,便不允纳为妾室,只有一个通俗的称呼叫做侍妾,虽也带个“妾”字,实际还是婢女,命运如何全看遇见什么主母,可参见晋王府的灵药姑娘,十一娘要是抬举她,当然可以让她享受养尊处优的生活,要是不待见她,鉴于为太后所赐,不能转卖,当作婢女使唤却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