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司内部,为争夺继承权,也经常发生械斗,如雍正三年(1725),署川陕总督岳钟琪奏报大小金川土司争位仇杀。
土司制妨碍国家的统一,破坏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利于社会安定,是阻碍社会进步的因素,破坏它,是历史发展的要求。而实现的条件,一则是它的落后性充分暴露,愈加不能为土民与汉民所容忍;一则是中央政府力量强大,有能力瓦解土司的势力。
到了康熙雍正两朝之世,土司制的罪恶已暴露无遗,土民有着脱离土司统治的强烈愿望,有的全村离开土司、土舍,呈请改归地方政府统辖。汉人也关心这样的事情。雍正二年(1724),幕客兰鼎元提出削夺土司的办法:依据土司犯罪轻重,削减他的村落里数,这如同官员的罚俸降级处分;若罪情严重,则夺其土司,将地方改归流官治理;若不便改土归流的地方,就将为恶的土司除掉,把他的领地分散给其子弟,以众建土司,分其势力。由此可见,全面推行改土归流的条件业已具备,剩下的问题就看执政者的认识和态度了。
对于土司问题,雍正初年,大臣中看法不一,广西巡抚李级认为土司虽然为恶,但还不至于非改土归流不可。雍正对土司的过恶是清楚的,雍正二年(1724)五月谕令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督抚提镇,命这些封疆大吏加强对土司的管辖,但如何加强,他并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