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三章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效力
江苏广顺与南京溧水远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溧水远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修胜。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永宝,个体经营户。
上诉人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溧水远大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原审第三人郑永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正顺,被上诉人远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修胜、张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郑永宝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